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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规:海南定了农村新建住房,限高三层不得超过12米
2018-04-04 13:09   评论(0)

海南修改城乡规划条例 农村新建住房高度不超过12米

4月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


片区城市设计应确定建筑高度、风格、色彩


《决定》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组织编制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注重空间尺度管控,确定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


农村新建住房 高度一般不超12米

《决定》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决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


生态核心区停止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位于生态核心区的市、县、自治县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调控,停止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该条例称,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带、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条例还新增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保护,并划定重要规划控制区加强规划管控,严格规划的编制、审批、督察工作。”


条例指出,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和城镇修补,治理、修复山体、水体、废弃地、受损海岸带等,保护历史文化,塑造时代风貌,改善城镇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来源: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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