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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调整:儋州市生产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
2018-04-08 11:14   评论(0)

  我市生产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调整为50周岁

  

近日,记者从儋州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重新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次修改主要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一次性补偿金计发、女职工退休年龄、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等内容做了修改或者补充明确。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企业女职工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企业女职工工作岗位的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是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实施细则》明确,具有本省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进行限制。另外,对于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目前还是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属本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曾经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还是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补偿数额根据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享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实际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



来源: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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