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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儋州市区禁止悬挂横幅和标语,违者处罚!
2018-04-28 14:45   评论(0)


儋州市“一-创两建”工作指挥部

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悬挂横幅和标语的

通知

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

市各单位:


近来,部分单位、企业和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城区道路护栏、隔离栏及绿化树木、灯杆上悬挂横幅、标语且只悬挂不维护,特别是破损后不自行组织拆除,已经严重影响

了城市形象和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上晾晒、吊挂物品”,《儋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第八条“包容貌”中“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等规定,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省内重大活动要求的,在那大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树木、交通设施、桥梁、灯杆、线杆等道路附属设施及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悬挂各类广告条幅(含公益性条幅标语)

二、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悬挂的各类广告条幅(含公益性条幅标语),必须于5月1日前自行清除完毕,逾期未清除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清除,并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市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要严格带头执行本通知要求,因工作需要宣传的,提倡采取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电子屏幕、微信公众号、大型固定广告位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发现部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悬挂广告横幅和标语的,是文明单位的,将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资格;不是文明单位的,将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及责任领导、责任人责任。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广告横幅悬挂事宜;各部门、单位均不得将悬挂宣传广告横条幅、标语等作为相关工作的考核内容,不得依此扣除相关考核分值

六、各镇墟及国道、省道沿途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儋州市“一创”正作指挥部


来源: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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