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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女子为情人离婚后知对方已婚 遭“正室”殴打
2016-08-25 08:56   评论(0)

女子为情人离婚后发现对方已婚

    遭“正室”殴打,为孩子抚养费起诉

    南国都市报8月24日讯(记者何慧蓉)出轨小5岁的情人,当时三十出头的她以为对方未婚。结果,她“离婚”并为情人怀上孩子时,却几次被情人的老婆找上门殴打。她才发现,一切并不如她所想的美好……

    王岚是儋州人,20岁的时候按农村习俗与“前夫”李权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下了两个孩子。2007年,“结婚”12年的她遇到小5岁的符林。当时,符林称自己未婚。王岚受不了诱惑与符林产生感情,并开始在外同居。2011年10月,与符林同居3年之后,王岚决定与“前夫”离婚,她以无法与李权共同生活为由,向儋州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最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由李权抚养,王岚每个月支付抚养费450元。

    “离婚”后,王岚继续与符林同居,并在2013年怀孕。王岚怀孕期间,符林的妻子找上门来,并对王岚进行殴打。王岚这才知道,符林不但已婚,还已经有了3个孩子。2014年3月,王岚生下一个男孩。因符林已有妻儿,且对方还找上门来了,王岚决定离开与符林同居的地方。但这一次,符林又不肯轻易放过王岚了。因一次符林将男孩抱走,王岚来曾报警处理。“他经常来扰乱我的生活,并多次殴打我,还砸烂我的手机和电视”,王岚表示,符林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她和孩子的生活,希望做个了断。王岚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孩子判决给她抚养,符林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生育费、手机和电视机损失等共计7.1万元。

    儋州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小孩系王岚和符林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小孩,该小孩尚年幼并一直与王岚共同生活,由王岚抚养较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至于王岚主张的符林赔偿精神损害费等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结合符林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判决孩子由王岚抚养,符林每个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涉案人物为化名)


来源: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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